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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礼县国土资源局与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县国土资源局,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22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礼县崖城乡沟门村法定代表人:杨玉峰,男。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资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礼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礼国土资停(2015)42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10月9日作出礼国土资告(2015)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10月17日作出礼国土资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立即停止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对该违法行为涉及违法用地面积4.36亩(2908.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081万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陇南市国土资源局或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没有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礼国土资催告(2015)0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占用耕地的宗地图和界址点坐标表;3、耕地现状彩色照片;4、礼县秦凤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套合图件;5、杨玉峰询问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法律文书送达回证;8、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礼国土资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礼国土资罚(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郭玉刚审判员  金玉兴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