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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09号罪犯李国强(别名李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6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39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0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国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国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