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连英与张亮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连英,张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廖连英,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亮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医院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连英与被执行人张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亮建系上杭县福康医院职工,其每月工资2700余元,因本案自2016年3月起每月已被提取1500元。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亮建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廖连英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张亮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