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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永忠诉孙志海、陈尚超、孔令彪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忠,孙志海,陈尚超,孔令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201号申请人李永忠申请人孙志海申请人陈尚超申请人孔令彪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永忠与申请人孙志海、陈尚超、孔令彪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字第191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葛永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永忠与申请人孙志海、陈尚超、孔令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孙志海偿还申请人李永忠借款本息合计137000元。此款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24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给付36000.00元,余款7700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以未偿还本金计算,按月利2分计息至还清时止。二、申请人陈尚彪、孔令彪对上述欠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婉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