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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黄庆和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黄庆和,倪金火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5号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二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111号西边10幢410室。法定代表人林金勇。被告黄庆和。被告倪金火。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黄庆和、倪金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瑞安市亿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陪审员  XX岚人民陪审员  董锡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