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寿雄、项素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寿雄,项素影,季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559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越悦、林正勇,系原告职工。被告:洪寿雄。被告:项素影。被告:季勇平。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寿雄、项素影、季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寿雄、项素影、季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