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王军刚、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王军刚,王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873号原告:赵洪伟。被告:王军刚。被告:王雪莲。原告赵洪伟诉被告王军刚、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洪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伟、被告王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6日、2015年10月27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整。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被告王军刚未答辩。被告王雪莲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6日,被告王军刚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为被告汇款50000元,被告王军刚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王军刚2015年8月6日”。2015年10月27,被告王军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为被告汇款90000元,另支付10000元现金,并由被告王军刚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军刚2015年10月27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成诉。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王军刚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军刚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刚、王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