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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锋与被告高峰、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锋,高峰,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王艳锋。委托代理人李然,棋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峰。被告陆军。原告王艳锋与被告高峰、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锋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当时给我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2014年12月10日前归还,由被告陆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身份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杨审判员 崔 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