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与陆玉宝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陆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87号原告: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安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5630339-X。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陆玉宝,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苗族,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陆玉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玉宝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玉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玉宝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80000元(账户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