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覃江红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江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763号罪犯覃江红,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2003)南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江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3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覃江红的定罪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6日入监。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15日、2011年8月9日、2013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四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覃江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共获奖励分142.2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覃江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江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江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