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福兵诉陈海琴、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兵,陈海琴,王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90号原告刘福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陈海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金秀,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兵诉被告陈海琴、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