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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福兵诉陈海琴、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兵,陈海琴,王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90号原告刘福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陈海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金秀,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兵诉被告陈海琴、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