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延福与蒋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福,蒋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孙延福,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蒋明杰,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哈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09)哈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蒋明杰具备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2009)哈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干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