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陶嬗嬗与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嬗嬗,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嬗嬗,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劳人仲第2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