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坤成、陈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坤成,陈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坤成。被执行人陈小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坤成、陈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凤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16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德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