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银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贾银川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负责人赵希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家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银川。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银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关志萍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