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亚慧与杨晓蕊、杨飞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亚慧,杨晓蕊,杨飞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68号原告:武亚慧,女,1994年12月30日生,住南乐县。被告:杨晓蕊,女,住南乐县。被告:杨飞达,男,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亚慧诉被告杨晓蕊、杨飞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亚慧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