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核7482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东南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张东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核748237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阳县。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颜佩,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南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壬、张飞龙、曾春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东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东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壬、张飞龙、曾春华直接经济损失2194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壬、张飞龙、曾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审讯被告人张东南,听取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张东南指派的辩护人颜佩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东南与匡某甲(女,殁年42岁)于2010年相识。2012年12月,匡某甲之夫因车祸去世,张东南与匡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以来,二人因经济纠葛和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匡某甲不愿再与张东南交往。张东南多次威胁匡某甲以挽回关系,均未成,对匡某甲怀恨在心。2015年6月29日5时许,张东南在家中拨打匡某甲的电话,匡某甲未接听。张东南心生恼怒,带上此前为恐吓匡某甲而购置的一把杀猪刀,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祁阳县街上找寻清晨搭车去上班的匡某甲,在该镇跃进路迎面碰见匡某甲。张东南驾车快速冲向匡某甲,因刹车未及将匡某甲撞倒在地,张东南也连人带车摔在地上。张东南要求匡某甲与其和好,被匡某甲拒绝,张东南随即掏出杀猪刀朝匡某甲胸部猛捅一刀。匡某甲抓住杀猪刀并称要报警,张东南又持刀朝匡某甲颈部捅刺二刀,致匡某甲左颈内静脉破裂、左肺上叶和左肺动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张东南随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年7月2日,公安人员将自杀未遂的张东南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祁阳县门前东西走向的马路上。匡某甲的尸体侧卧在马路北侧的台阶上。尸体头部位置有一滩血泊,头部血泊沿台阶往东侧下坡方向形成流柱状血迹带;头部西侧地面有一片点状喷溅血迹;尸体南侧路面上有4点滴落状血迹,该处路面上有一条由东向西的硬物与地面摩擦形成的擦痕,擦痕长6米,擦痕西侧地面散落1个摩托车后视镜、1个后视镜的支撑架和摩托车大灯外玻璃罩碎片。马路路面上散落2只女式凉鞋、1把钥匙、1个女式手提钱包、1个砸坏的手机,钱包内有匡某甲的身份证等物。2、祁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卢某某、刘某某出具的(祁)公(尸)检(法)字[2015]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死者匡某甲颈前区正中见一深至气管的3.5cm长创口,气管有一破裂口。左胸近胸骨角处见一深至胸腔的4.6cm长创口,左侧胸腔积血约800ml,左肺上叶见一4.0cm裂口,左肺动脉破裂。左锁骨上窝见一1.3cm长创口,左侧颈内静脉破裂。以上创口均边缘整齐,创角一端圆钝,一端尖锐。右大拇指见一2.5cm长创口,边缘整齐。左臀部外下象限见皮肤擦伤。分析认为,颈部、左锁骨上窝、左胸骨角处及右大拇指4处损伤为锐器(如单刃刺器等)作用所致。右大拇指损伤为抵抗伤。左臀部损伤为钝器伤,交通工具可以形成。死者匡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单刃刺器等)刺击左侧锁骨上窝处、左胸骨角处分别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左肺上叶和左肺动脉破裂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3、祁阳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和该局刘某某、卢某某出具的(祁)公(伤)鉴(法)字[2015]0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张东南归案后供称骑摩托车撞倒匡某甲时自己倒地受伤。经检验,张东南右前臂后上段、左胸部外侧、左大腿上段外侧和左手掌小鱼际均见较大范围内擦伤,符合钝器伤,为挂擦所致。4、指认现场笔录、视频和提取物品笔录:张东南归案后,向公安人员指认祁阳县文明铺镇跃进街路口(即跃进路110号)系其杀害匡某甲的位置,文明铺镇净龙庵村三组陈某某家的鱼塘系其丢弃作案用摩托车的地点。经搜寻,公安人员从该鱼塘打捞出一台嘉陵牌红黑相间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大灯玻璃缺失,两个后视镜缺失。经张东南辨认,确认该摩托车系其作案时所用摩托车。5、祁阳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6月30日上午,公安人员从祁阳县张东南家中提取到遗书3份,张东南与匡某甲的合影2张。7月3日上午,公安人员将张东南随身所穿的1件红色短袖T恤予以扣押。6、公安人员提取到的三份遗书载明,张东南认为匡某甲在2013年下半年在他人唆使下离开张东南,并与其他男人鬼混。匡某甲如果背叛张东南,张东南一定要杀死匡某甲。三份遗书落款名字均为张东南,落款日期一份为2015年6月4日,另二份为同月15日。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案发当天早上5点钟,她起床后开门走到阶基上,看见一个男子骑一台男式摩托车以较快的速度从街下面往街上面走。不久,她听到摩托车撞到东西的声音,回头看见那台摩托车停在跃进路110号王某某家门口。她进屋里搞了下家务,再出来时看见那台摩托车飞快的往街下面开。骑摩托车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体型瘦高,下巴比较尖,短头发。后来,王某某的妻子在喊叫,她才发现一个女人死在王某某家门口。8、证人唐某的证言:早上5点多钟,他突然听见屋外发出摩托车撞击倒地的声音,紧接着一个女的喊了一声“啊”。他从自家二楼阳台往外看,看见一个穿红色短袖的男子正在王某某家门口阶基边发动摩托车往市场下坡走,一个女的趴在王某某家门口的阶基边。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早上5点15分左右,他在家中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了一句“啊”。他从自家三楼阳台朝外看,发现王某某家门口阶基边倒了一个什么东西,因为有树拦住了视线,看不太清楚。他正打算回屋内,发现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一闪而过。过了六七分钟,他听到楼下有很多人说,摩托车撞人了。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凌晨四五点钟样子,她突然听到楼下街边传来摩托车碰撞的声音,开门看见在文明铺至龚家坪班车上跟车卖票的那个女子身上流血,死在她家阶基上。她马上喊周围的邻居。唐某甲来之后,说死者是和自己一起跟车的。班车司机来之后,打电话报了警。11、证人唐某甲的证言:5时20分许,她从家里出来准备去跟车售票,路过王某某家门口时,王某某妻子说这里倒了个人。她过去发现是匡某甲趴在王某某的阶基上,一动没动,地上流了很多血。她马上打电话给唐某乙。1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匡某甲给他跟车卖票一年多了,每天5点半之前从家里赶到羊古脑开发区停车场等车去龚家坪帮他卖票。案发当天早上,他接到唐某甲的电话就赶到现场,看见匡某甲侧身趴在阶基上,没了脉搏,身边流了一滩血,手机、手提包掉在一旁,周围还有摩托车的碎片及反光镜。他马上打110报警。匡某甲在丈夫去世后谈了一个男朋友叫张东南,二人之前关系蛮好。2014年8月份,张东南骑摩托车带着匡某甲,出了车祸,匡某甲为此花了3万余元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匡某甲就说张东南没有责任感,也没有钱,不想再理张东南。自那以后,匡某甲就开始疏远张东南,而张东南不停地纠缠匡某甲。张东南有次在羊古脑开发区附近拦住他的车,拿出一把用报纸包住的砍刀逼着匡某甲下车。6月13日左右,他在羊古脑唐三摩托车行听见张东南自言自语的说,只要匡某甲找对象,就杀了她。1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她父亲张东南案发前一天晚上在家,第二天早上不知道去了哪里,一直联系不上。她父亲平时经常骑一台黑红相间的男式摩托车外出。一个叫匡某甲的女人和她父亲在一起有二三年时间了,但没领结婚证。二人以前关系很好,后来听别人说,匡某甲在外哄男人给她父亲戴绿帽子,她父亲与匡某甲的关系就疏远了。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张东南与匡某甲起码有二三年情人关系了,张东南的妻子雷某甲发现后,还找村干部调停过。张东南为了与匡某甲结婚,与雷某甲离了婚。听说匡某甲与张东南吵架,是因为不愿与张东南结婚。张东南说匡某甲如果不跟自己,就杀了匡某甲。匡某甲被杀的当天,他们村干部到张东南家找张东南,没发现张东南,也没发现张东南的摩托车,张东南的手机也停了机。15、证人雷某乙的证言:6月30日晚上9点半钟左右,他听见自家的狗在叫,出门看见张东南在他家鱼塘塘基上。张东南看到他之后,要他帮忙买两瓶农药,说怕自己杀不死自己。他拒绝了,要张东南去投案自首,张东南就往自家方向走了。16、证人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7月2日早上5点多钟,张某戊外出干农活,发现张东南躺在村里张某辛家的地里。张东南穿一件红色短袖T恤,还有呼吸。张某己闻讯赶到,二人随后报告派出所和村干部。不久,公安人员和救护车赶来将张东南送去了医院。17、证人文某、高某的证言:7月2日早上6点多钟,文某所在的文明铺镇中心医院接到有人喝农药中毒的电话。文某和护士赶到到净龙庵村3组地段,发现张东南还有生命迹象,就立即将张东南送往中心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送到高某所在的祁阳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张东南为毒化中毒,具体是哪种毒物不详。18、证人张某壬的证言:她父亲张金元出车祸过世后,张东南与她母亲关系暧昧。2014年6月,她母亲搭张东南的摩托车,摔了一跤,她家里的人就都不允许张东南与她母亲在一起。此后,张东南总是威胁她母亲。她曾看到过张东南发给她母亲的短信,内容为如果她母亲不嫁给张东南,张东南就用车撞死她母亲。两个月前,她母亲说车队有个司机追求她母亲,她外婆院子里有个男的对她母亲也有好感。张东南和她母亲就吵得越来越凶。19、证人匡某乙的证言:他堂妹匡某甲谈了一个朋友叫张东南,最近关系不好。案发之前约一个月的一天中午,张东南到匡某甲的娘家和匡某甲的母亲吵。他问张东南是否离了婚。张东南说自己离了婚,与匡某甲没结婚。匡某甲不准嫁给其他人,否则就杀了匡某甲。如果匡某甲带其他男人到娘家来,就要杀匡某甲全家。张东南边说边耍弄一把水果刀。20、证人张某庚的证言:2012年12月,匡某甲的丈夫张金元因车祸去世。2013年,张东南和匡某甲去广东打了一年工。2014年8月份,张东南骑摩托车搭载匡某甲,出了车祸。匡某甲要张东南出医药费,张东南不肯,匡某甲就不想跟张东南了,但张东南继续纠缠匡某甲。6月10多号的一天晚上,张东南在街上强行将匡某甲抱到摩托车上带走。他打电话找到张东南,当时匡某甲说没有事。21、证人桂某某的证言:案发之前半个月,他在张东南家附近的竹林乘凉。张东南说自己要杀了匡某甲,之后去水库自杀。22、被告人张东南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东南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作案工具未能提取,现场血迹和痕印未予检验,部分事实不清;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张东南归案后坦白罪行,请求对张东南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张东南对故意杀害匡某甲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急刹未及、摔坏摩托车,有案发现场地面长条硬物形成的痕印和遗留的摩托车零件佐证;所供骑摩托车作案、穿红色T恤,与现场目击证人所证一穿红色衣服男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的情况吻合;所供骑摩托车撞倒匡某甲、自己受伤,后持杀猪刀捅刺匡某甲的胸部和颈部,与其身上的擦伤和对匡某甲的尸检意见一致;所供因匡某甲拒绝再与其交往而报复作案,有其所写遗书及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结合张东南案发后畏罪自杀之情形,足以认定张东南故意杀人的事实。张东南追求匡某甲未果,报复杀害匡某甲,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动机卑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张东南坦白罪行,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量刑适当。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东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青峰代理审判员 陈其林代理审判员 杨利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