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玲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玲,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69号原告李相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俊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相玲诉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李相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李相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相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德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