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占香与宋宝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香,宋宝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825号原告高占香,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水,户籍所在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原告高占香诉被告宋宝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占香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宝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在先锋乡忠善村九组分得土地0.245垧。2005年6月份我和被告同居生活,该土地一直由我和被告共同耕种,2015年10月我和被告分开生活,被告仍耕种该土地。我找被告多次要求耕种该土地,被告拒绝返还。现我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0.245垧土地经营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在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九组分得土地0.245垧。2005年6月原被告同居生活,2015年10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该土地仍由被告耕种至今。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0.245垧土地经营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期间分得承包田,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经营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245垧土地经营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宝水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高占香0.245垧土地的经营权。(具体地块以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村委会台账为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