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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刘国花、李士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刘国花,李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刘国花。被执行人李士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广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