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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方文信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33号罪犯方文信,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于1998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10月10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文信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2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文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文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