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82肖书银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82号罪犯肖书银。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书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40号、(2014)吉中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一年零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书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肖书银减刑十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书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肖书银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书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书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