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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化信与杨碧娟、莫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化信,杨碧娟,莫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607号原告:卢化信,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碧娟,女,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莫异,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颖,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卢化信诉被告杨碧娟、莫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化信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化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卢化信负担。审 判 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林高娃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