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燕与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杨才平、田昌陆,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沌口东方夏威夷波善蓝湾4-2-302。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容,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聪,该单位职工,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燕(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才平、田昌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容、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张燕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主持人。2015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原告照片用于被告网站的网业广告宣传,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的内容,原告因此受到了诸多误解,其社会评价因之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内容版面面积不小于6厘米×9厘米(名片大小);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5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无据。被告已经删除了原告的相应照片,也愿意在原来的网站上做更正的声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15.5万元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被告广告并未提到被告的名字,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对方是明星。被告的确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但使用的目的不是利用原告的明星身份获利,只是为了美化广告,也没有侮辱贬低丑化原告的意图,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我国较为知名的演员。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chanclinic.com)上发表为其诊疗业务做介绍和宣传的文章《微晶瓷隆鼻有副作用》、《武汉玻尿酸隆鼻多少钱》、《爱贝芙隆鼻有优质有哪些》、《做双眼皮有哪些方法》、《注射胶原蛋白丰苹果肌术后禁忌》、《丰苹果肌有哪些比较流行的方法》,以上文章上使用原告的照片一张。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738号《公证书》中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费1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在其管理的网站上删除了原告的照片。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均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其使用目的是为了宣传和营销其诊疗业务,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应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原告的知名度、相应的侵权范围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本院酌定为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对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照片并发布《微晶瓷隆鼻有副作用》、《武汉玻尿酸隆鼻多少钱》、《爱贝芙隆鼻有优质有哪些》、《做双眼皮有哪些方法》、《注射胶原蛋白丰苹果肌术后禁忌》、《丰苹果肌有哪些比较流行的方法》,侵犯了名誉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被告的整形诊疗或为其广告代理,且原告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故尚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元(包括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用),对于公证费考虑其侵权行为系发生在互联网络上,采取必要措施固定并保存证据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采取的手段,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于其中的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张燕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如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本院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燕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公证费用1000元;四、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被告武汉西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被告应负担部分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