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留杰与曹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留杰,曹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434号原告刘留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丰涛,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留杰与被告曹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留杰负担。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