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丙林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丙林,牧桂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3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丙林,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牧桂芳,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丙林、牧桂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丙林、牧桂芳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丙林、牧桂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