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朴楠楠与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楠楠,金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45号原告朴楠楠,女。委托代理人张凤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楠楠诉被告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楠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