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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朴楠楠与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楠楠,金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45号原告朴楠楠,女。委托代理人张凤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楠楠诉被告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楠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