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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利,男,l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槐民初字第2468-1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永利为贷款方,其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营业执照》载明:被告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style='cousor:pointer'>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贷款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永利为贷款方,其户籍所在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王永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style='cousor:pointer'>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在其辖区,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