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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甘光亮、雷玉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甘光亮,雷玉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20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0668318844Y。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杨赢,系该行职工。被告:甘光亮。被告:雷玉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为与被告甘光亮、雷玉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