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桃英、王水太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不服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桃英,王水太,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行终79号上诉人邢桃英,女,1946年11月5日出生。上诉人王水太,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住所地鹤壁市长风路北���。代表人张宇军,该局局长。上诉人邢桃英、王水太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邢桃英、王水太上诉称:1.2009年1月26日12点38分,上诉人所经营的豫洁汽车装饰店向外冒烟起火,公安消防赶到后,尽管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未及时有效控制火势,致使约十几万元的财产被烧毁。事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在法定的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时至2009年7月9日才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2.上诉人曾将本村的两青年在火灾发生前的寻常举动报告给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并在以后多次反映和催办,但均无结果,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鹤公鹤不立案(201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鹤公鹤(2010)0001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追究所谓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经审查认为不涉嫌刑事犯罪,遂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因该类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依其职权依法做出,且该决定其性质又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邢桃英、王水太的起诉不予立案,程序合法,内容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邢桃英、王水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