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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西方与龚应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方,龚应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629号原告王西方。被告龚应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方与被告龚应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