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西方与龚应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方,龚应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629号原告王西方。被告龚应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方与被告龚应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