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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张某所依据的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衡民北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主文为:二、婚生男孩张泽琛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张某自2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600元,本判决生效前的孩子抚养费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后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号前付清当月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三、婚后共同购建的郑里马房产一套,归原告郑某所有,双方议价为40万元,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后,原告给付被告房款20万元。四、婚后共同财产有在被告手中的保险两份,分别是2000元和5000元及20200元定期存款,在原告手中的一份国库券1000元,由双方均分。以上第三、第四项财产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接清。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张某的内容是:判决书第二项抚养费、第四项分割共同财产以及第三项中的“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是双方互有给付内容,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的执行款,少于郑某应给付张某的20万元执行款。本院认为可从被执行人张某应得执行款20万元中扣除。而申请执行人郑某给付被执行人张某执行款20万元的前提是“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关于“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理解双方差距较大。被执行人张某认为已经修复完毕。申请执行人郑某认为远远没有达到修复完毕的状态。判决书也没有具体表述“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到什么程度,到达什么标准就属于“被告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属于该项执行标的不明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明确执行标的后,当事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执行标的已经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瑞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