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素燕诉王亚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燕,王亚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016号原告刘素燕,女。被告王亚军,男。本院审理原告刘素燕与被告王亚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经亲戚朋友的耐心劝说,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