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仁化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57号罪犯王仁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仁化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仁化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仁化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仁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