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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衍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张衍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B座1210室。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印花,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衍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衍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何炼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