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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419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文贵江。委托代理人:罗玉爱、梁雄坚,均为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华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110。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交付清拖欠的费用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玉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