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章秀明与舒峰、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明,舒峰,储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章秀明被执行人舒峰被执行人储梅芳申请执行人章秀明与被执行人舒峰、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章秀明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峰、储梅芳已按照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到期,本案尚不具备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章秀明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花林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