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长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712号原告四川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滨河东路4段69号。法定代表人罗昌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清刚,男,40岁,汉族。被告彭长清,男,39岁,汉族。原告四川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甯滟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