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作闪与张力、张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闪,张力,张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1581号原告王作闪,居民。被告张力,居民。被告张晓芳,居民。原告王作闪与被告张力、张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作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张晓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作闪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张力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借款后约一个月,被告张力归还5000元,下欠的6.5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年底,经索要二被告向原告偿还3.5万元,并于2015年2月8日共同向原告出具3万元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万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力未作答辩。被告张晓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2月8日,被告张力、张晓芳向原告出具30000元的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欠王作闪三万正,还期不限。张力,2015.2.8,张晓芳,张力妈妈,还钱一年时间。”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作闪与被告张力、张晓芳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清偿因该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张晓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作闪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力、张晓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