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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朱小红、吴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朱小红,吴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刘小平。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小红。被告:吴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仕平,湖北省十堰市基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朱小红、吴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307元,由原告刘小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戴 猛人民陪审员  张文艺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