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景蛟与被执行人袁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蛟,袁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景蛟,男,1972年4月16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袁万成,男,1962年9月25日生,满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孙景蛟与被执行人袁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北广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57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