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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陈顺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陈顺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陈顺枝,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陈顺枝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陈顺枝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顺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顺枝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