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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仁海、林清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仁海,林清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亮。被执行人汤仁海,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现因犯罪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林清轩,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仁海、林清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