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72号申请人邹某某,男,1953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大理市下关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邹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赵某某赔偿申请人邹某某车辆修理费4655元及案件受理费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交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