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艳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593号罪犯李艳华,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艳华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艳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艳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