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建成张四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建成,张四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21号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谢建成,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和平村。被申请人张四花,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朱桂阳县和平镇和平村。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建成、张四花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黄至勇助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松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