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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891号罪犯鲁宝磊,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宝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2471.5元(未交)。2008年2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鲁宝磊减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鲁宝磊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鲁宝磊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鲁宝磊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宝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玲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