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蕾与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996号原告王蕾,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程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新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623616。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洪,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蕾与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阳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的委托代理人程竹,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蕾诉称,2014年4月6日,原告因新房装修在被告卖场一楼B-002CBD奢爱家居店购买CBD床架、床垫及床品,并签订《定/销货单》,总金额27376元,送货时间为2014年9月,送货方式为送货到户。《定/销货单》同时约定供货方不能交货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及货款18703元。之后,CBD奢爱家居店未按时向原告发货,2015春节后该店铺已撤场。原告向被告提出提货要求,但被告不愿意发货,也不愿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按原告预付的货款13227.8元,并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0950.4元,合计金额24178.2元。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只收取租金,经营款收取之后是返还给商铺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与CBD奢爱家居点负责人余高照(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承租方租赁红星美凯龙重庆江北商场的B8011-8012展位,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日,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CBD奢爱家居点负责人余高照签订了返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进行统一收银管理,被告在统一收银后再进行返款。2014年4月6日,原告王蕾在重庆江北红星美凯龙商场与CBD奢爱家居店签订了编号为NO.JHXN02301003XXXX的《定/销货单》一份(该定/销货单为被告商场统一制式单据),主要内容为原告在CBD奢爱家居店购买CBD床架、床品。购买的商品合计金额为27376元,约定送货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同时还约定如果已付金额小于合计金额的20%,则以已付金额作为交易定金;如果已付金额大于等于合计金额的20%,则以合计金额的20%作为定金。原告王蕾于当日通过刷卡的方式向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8703元。之后,CBD奢爱家居店于2014年12月撤场,但至今未向原告王蕾送货。现原告王蕾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与CBD奢爱家居店签订的定/销货单,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18703元的支付凭据,红星美凯龙江北商场导购指南,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CBD奢爱家居店负责人余高照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将红星美凯龙重庆江北商场的B8011-8012展位出租给CBD奢爱家居店进行经营,并由被告进行统一收银管理。原告王蕾于2014年4月6日与CBD奢爱家居店签订了《定/销货单》并先期支付了货款18703元,但CBD奢爱家居店直至撤场时未向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虽然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原告仍然有权要求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代CBD奢爱家居店赔偿其损失,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蕾与CBD奢爱家居店签订的《定/销货单》约定合计金额为27367元,如果已付金额小于合计金额的20%,则以已付金额作为交易定金;如果已付金额大于等于合计金额的20%,则以合计金额的20%作为定金。原告预付金额为18703元,已超过合计金额的20%,因此,预付金额中的5475.2元为定金,其余13227.8元应作为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3227.8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1095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王蕾预付货款13227.8元;二、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双倍返还原告王蕾定金109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