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水西大道卡曼网吧门口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石某某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6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石某某供述,证人徐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通话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荣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