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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苟中琼、杜应武与杜应武、刘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中琼,杜应武,刘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73号原告苟中琼。委托代理人周继方,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应武。被告刘万香,系被告杜应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苟中琼诉被告杜应武、刘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主动向原告苟中琼清偿了借款14000元,原告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苟中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苟中琼负担。审 判 长  田井波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万成 来自: